一、医保慢性病的种类
Ⅰ类,共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
Ⅱ类,22种:(9)精神病;(10)高血压病;(11)糖尿病;(12)结核病;(1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梗塞、搭桥术、支架植入术后);(14)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15)慢性房颤;(16)心肌病(原发性);(17)慢性肝炎;(18)慢性支气管炎;(1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0)慢性支气管哮喘;(21)肝硬化;(22)慢性肾病;(23)脑卒中后遗症;(24)癫痫;(25)重症肌无力;(26)血吸虫病;(27)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8)痛风;(29)股骨头坏死;(30)艾滋病。
二、慢性病的认定程序
1、医院的县属单位职工,医院医保科提出申请,医院慢性病鉴定小组进行认定。县医院医保科电话;中医院医保科电话。
2、乡镇单位职工或异地安置人员(含市内一卡通协议消费人员),由本人向医保局医疗管理股提出申请,再由县慢性病鉴定小组进行认定,联系电话。
3、城乡居民医保,原城镇户口的居民,参照第2条。
4、城乡居民医保,原农村户口的居民,直接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医保所提交材料,由医保所统一送至医保局进行认定。
5、申请慢性病需提交的材料:
①慢性病申请表(一定要注明需申请的慢性病种,并简述病史、诊治过程、主要检查结果及以后的治疗方案);
②疾病证明书(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院、中医院);
③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
④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要提供能诊断所申请慢性病的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如:
糖尿病的需提供血糖化验报告以及合并症的相关报告单;
冠心病的要提供心电图报告单以及心肌酶谱化验报告单等;
脑卒中后遗症的需提供CT或磁共振等相关报告单以及有后遗症的医学记录等;慢性肝炎的要提供半年以前的肝功能及DNA检测报告单等。
6、慢性病经认定后,必须携带医保证、IC卡到医疗管理股盖章、登记。
7、慢性病门诊就诊时,必须指定科室(医保科)就诊,每次就诊必须携带“慢性病特殊门诊专用病历”,所开具的药品在病历上详细记载。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申请医保慢性病时,首先要了解医保慢性病的病种,以上30种以外的慢性病不能申报。同时要清楚,大部分病种是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可认定。
2、只有疾病证明,没有其他相关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不能认定。
3、医保慢性病只限在门诊就诊时按规定的比例报销药费,住院的报帐与是否认定慢性病无关。
4、慢性病门诊就诊时,必须在指定科室(医保科或指定专科门诊)就诊,每次就诊必须携带“慢性病特殊门诊专用病历”,所开具的药品在病历上详细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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