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行凶者的有ldquo免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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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绿洲猎鹰

即使猎鹰这样的万年单身兔也看不得伤害孩子尤其是幼儿的行为,所以当广西某地一暴徒幼儿园行凶导致2死16伤的惨剧发生后,猎鹰和大家一样肺都快炸了,恨不得立刻把歹徒拉出去枪毙五分钟。

但是随之而来的警方通报却让吃瓜群众有些担心歹徒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因为根据司法鉴定,此“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换言之是个精神病人。在很多人眼中,精神病尤其是精神分裂症这类严重的精神疾病是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即使承担了也可以减轻处罚,也就是所谓的“免罪金牌”“免死金牌”。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猎鹰照例是用法条说话的。刑法的规定原文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很多人大概只看到了“精神病人”,但这条真正的关键点在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说明白点,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真正的要害不在于是否有精神病,而在于是否具备辨认控制能力。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普通人的精神卫生知识非常匮乏。“精神病”的含义之复杂和种类之多远超大多人的想象,在种类繁多的精神疾病中,真正能够导致人辨认控制能力丧失或削弱(也就是可以达到免罪、轻判效果)的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而且即使这一小部分也不是只要得了就必然免罪轻判。因为不是得了这些病,辨认控制能力就必然丧失或削弱。

举个栗子,某甲有严重的妄想,总觉得某乙在背后说TA坏话(幻听),经过精心谋划后某甲杀死某乙。如果经鉴定某甲确有妄想和幻听并确诊为某种精神疾病(比如精神分裂症),是否某甲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显然不是。因为某甲既然是经过仔细谋划后杀死某乙,这意味着TA明确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并能够很好控制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某甲具备辨认控制能力。至于说TA的幻听……这么说吧,一般人会仅仅因为别人说自己坏话就杀人吗?这么一想就明白了。

这可不是猎鹰自己关在书房里瞎想,而是同类案件生效判决明确阐释“虽患有精神疾病,但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

所以,辨认控制能力才是问题的关键,而不仅仅是精神疾病。只是长久以来,一些地方甚至很多司法机关都认为“精神病(尤其是严重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一纸精神病诊断证明就可以让本应为自己罪行付出代价的凶徒逃脱罪责或免于一死,徒留受害者或其亲属泪水流干。这里面既有精神卫生知识不足,更有对法律精神理解的不深不透,还有西式“人权”观念的不良影响。当然这里说的都是正常操作的情况下,借着精神疾病诊断鉴定的各种“神奇操作”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

广西的这个凶手有没有病猎鹰已经不关心了,现在的问题是他是否有辨认控制能力。就从目前新闻透露的有限信息看,这“人”带着凶器前往幼儿园,选择几乎没有反抗能力的幼儿下手行凶,你说他无法分辨、控制自己的行为?猎鹰反正不相信。用网民的话说“他们(行凶者)路过武警大院的怎么从来都不发病?”欺软怕硬,挑无力还击的柔弱者下手,这思维不要太缜密哦!希望当地司法机关能吃透法律精神,秉直公正客观和专业的态度给个结论,可别再跟着大法党玩废死了。

绿洲猎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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