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疾病就不用坐牢了吗

北京雀斑医院地图 http://m.39.net/news/a_8589974.html

据人民日报4月29日消息:

28日14时许,广西北流市新丰镇健乐幼儿园发生一起持刀伤人事件。记者从北流市委宣传部获悉,截至目前,此次事件造成2人死亡,16人受伤。

29日北流市公安局通报: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曾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无疑是令人发指的,正当人们期待着查清事实真相,让犯罪嫌疑人接受法律的制裁之时,犯罪嫌疑人曾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消息让人们的内心受到了极大的冲击,难道要就此放过犯罪嫌疑人吗?有精神疾病就是脱罪的”免死金牌“吗?

这里要涉及刑法的一个概念——刑事责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何理解这条呢?我们先看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件:

老张家与老陈家为近邻。某日,老陈经过老张家院门口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来老张一拳将老陈击倒,又用脚踢、踩老陈。随后,有人听到老陈呼救后报警。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1、老陈两处轻伤一级;

2、老张患有精神疾病,殴打老陈时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此后,老张被依法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老陈的家人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将老张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老张妻子刘某被列为监护人。

本案中老张患有精神疾病难道不应该就无罪释放了吗?为什么人民检察院还要提起公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呢?

精神疾病患者并不等同于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要看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当时的精神状况。即便犯罪嫌疑人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但在作案时精神状况良好,那么依然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其次,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精神状况并不好,属于半清醒的状况,那么他依然要负刑事责任,只不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是否负刑事责任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结果不仅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还包括犯罪时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中,老张虽然一直患有精神疾病,但在殴打老陈时属于部分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经过司法鉴定老张殴打老陈时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最后经人民法院审判,老张殴打老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案发时老张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从轻处罚。最后人民法院就本案刑事部分作出判决:

判处老张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由此可见,患有精神疾病并非所谓的“免死金牌”,即便行为人被认定作案时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对其有监护义务的相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广西北流市新丰镇健乐幼儿园发生的持刀伤人事件,我们只需等待最终的审判,相信法律会给予公正的判决结果!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vdihb.com/zlyy/9841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