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一精神病人在浙医一院投掷自制炸弹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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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上午10时55分,浙江大医院6号楼5楼发生一起疑似爆炸物爆燃事件,造成3名医院工作人员和1名病人受伤。

23日晚上7时许,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第三次在官微发布官宣。此次警情通报分为两部分。

回顾以往诸多伤医杀医事件,几乎举起屠刀的都是那些生活破败、人生失败、事业落败的狗苟蝇营之徒。他们把自己的患病、把自己人生的不顺或落魄原因转嫁,找一个歇斯底里发泄的出口。于是,医务人员成了他们的第一选择。

在医院进行爆燃并持刀伤医,最终伤及4人,这是近年来首次!然而,此恶徒竟然“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那么他是否会免于刑罚或者轻判?精神病伤人真的就不犯法吗?

“精神病伤人真的就不犯法”这样的说法当然是不正确的!

一、精神病杀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三个条件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实施犯罪时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即使司法鉴定无刑责,也要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作案后,首先是要接受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我院吕翠萍主任,退休前在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从事精神卫生工作时,曾担任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组专家),如果鉴定结果显示患者案发时受到精神症状支配犯案,那么可能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案件审理中法官确实会考虑鉴定结果,也可能出现律师们说的那样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但即使免于刑事责任能力,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会被收进司法部门下属的精神病院(医院,是西安市公安局下属的国医院和医院,专门收治犯有命案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强制住院治疗,而这期间家属是没有权利接患者出院的,甚至在专家评估其无危害社会可能之前,都不可能离开司法精神病院。而且,强制住院治疗,本身也会失去自由和正常生活,而那样的生活,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想要去经历。

三、不存在“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这样荒谬的事

根本不存在“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这样荒谬的说法,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反倒是类似的失实言论为精神障碍患者拉了不少的仇恨,毕竟我国的精神障碍患者群体是非常巨大的,即使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规模也在万以上,而这其中出现肇事肇祸,伤人行为的患者毕竟是极少数,甚至出现的几率远远少于其它犯罪行为。

这种拉仇恨的言论,让整个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都人为的抱有一丝敌意,疏远和歧视精神障碍患者,而这种歧视反过来也加重了精神患者在社会中生活的困难程度,同时也变相的增加了他们在受到精神刺激后可能出现的冲动激越行为。

“精神病”不是罪犯的免死金牌或保护伞!

法律不会给“精神病”恶徒以犯罪的借口和空间。此案中卢某某从自制爆燃物,到投掷爆燃物,再到持刀行凶,是经过预谋已久的作案;整个过程心思缜密,思维清晰,做事条理分明,相信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会做出公正的鉴定结果,相信法律会让他得到应得的惩罚!

精神科专家提醒:对于众多精神障碍患者家属来说,平时一定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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