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ldquo精神病rdquo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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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我有精神病!”

王某是一名强制猥亵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才刚刚开始,他就提出来他有精神病,要求检察机关把他“放出去”。

“我有精神分裂症,十几年了,医院里有我的病历,而且我还有精神残疾证。你们可以去调查。”王某说。

许多人以为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难道,患有精神病,

真的就是护身符,

能够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证实王某患有精神疾病,

他就真的能被“放出去”了吗?

检察官走访调查

根据王某所说的情况,检察官走访相关医疗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王某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但年出院后每天按时服药,平时精神状态平稳,生活正常,没有发过病。

在讯问王某时,王某对猥亵他人的犯罪经过叙述清晰有序,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做错了”,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清醒的认识。

经法定程序鉴定,王某作案时无精神疾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他当然要为自己猥亵他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终,王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从这起检察官办理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精神病和不承担责任是不能直接划等号的。精神病患者伤人不负法律责任?这是错误的认识。

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才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也仅仅是不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还是有的。

如果精神病没严重到一定程度,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在发病期,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官释法说理

《刑法》将精神病人分为三类:

一是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间歇性精神病人。

三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对精神病人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应当鉴定其的刑事责任能力,再进行区别对待。

这里我们来看具体两种情形:

情形一: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情形二: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在精神状态正常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民法》将精神病人分为两类:

一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

社会对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予以特殊关爱,但关爱不是放纵。

检察官提醒大家,在遇到精神病人无意识的做出迫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时,我们应当第一时间保护自己,报警求助,条件允许的应当帮助被迫害人免受伤害。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责任,给予精神病人人文关怀,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突然发病的,应当及时发现、报警求助,告知邻里。对于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讳疾忌医,要及时治疗,遵循医嘱。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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