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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本共同社报道,关于年日本滨松市发生的中国籍女性于静涉嫌驾驶汽车冲入路口导致1死4伤,被控杀人等罪名的案件,东京高等法院8月29日宣布二审判决结果,撤销了判处8年徒刑的静冈地方法院滨松支部一审判决,判处于静无罪。
年5月2日上午10时50分许,于静驾驶一辆白色汽车至滨松JR车站附近1个繁忙的十字路口,有约30人准备横过马路。于静越过前方正等待绿灯的汽车,加速撞向人群后,左转驶走并撞上另一辆汽车。当时于静的55岁丈夫坐在她旁边。
5名男女相继被撞倒,31岁的家庭主妇水鸟真希头部受创当场死亡,水鸟同行的丈夫及10个月大的女儿被撞伤,另外2名行人受轻伤。
年11月24日,静冈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则认为“肇事人具有一定程度的善恶判断能力,是为了宣泄无处发泄的焦躁而冲动地突然快速行驶”,判断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判处其8年徒刑。
在8月29日二审中,东京高院审判长朝山芳史指出,“当事人案发当天精神分裂症症状恶化,行动缺乏一贯性,处于无法理解的亢奋状态”,判断其处于精神错乱状态。撤销了判处8年徒刑的静冈地方法院滨松支部一审判决,判处于静无罪。
东京高等检察厅次席检察官山上秀明发表评论称“将充分详查判决内容,妥善应对”。(日本的法院为了实现正确的判决设立三审制度,即第一审、第二审、第三审的三种级别的法院,采用只要当事人愿意,原则上可以三次反复受审的制度。)
看到这里可能有朋友会问:精神病在日本也是免于罪责的“免死金牌”吗?这些年,我们看过许多犯罪分子拿出精神病的诊断证明来逃脱罪责。那么在日本对于“精神病”犯罪是如何界定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在日本,刑法第39条规定:「心神丧失者之行为,不罚。心神耗弱者之行为,减轻其刑。」日本这些年来,对刑法第39条都有争议的意见。
早在年,日本就曾经有过一部电影,叫做「刑法第39条」,质疑过对精神问题者不罚或减刑的问题。这其中并不存在歧视,第一,是因为他们质疑,这些人对社会悲剧的影响还是存在,不罚或减刑,不等于悲剧消失;第二,这个条款,会不会开了漏洞给知法玩法的恶徒去钻呢?
年6月8日,日本发生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日本一名「失业」男子宅间守,闯入日本大坂的池田国小,持刀杀害8名儿童的随机杀人事件,宅田守在精神鉴定后,确实显示其有被害妄想与强迫症等精神疾病,且经核磁共振扫瞄脑部,也发现被告中脑左侧有病变情况。
可是鉴定报告说,这并不会影响是非辨识及行为控制不当结论,再加以法院认为被告有「诈病」以规避死刑的问题,最终仍处以死刑。罪犯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理应是一个让所有人长舒一口气的结局。
但是这事情并没有就这样结束。从宅田守的背景发现,他曾多次出入精神病院,也曾因为性侵害事件而被诊断有精神分裂症。更令人惊讶的是,在池田事件前三个月,宅田即便因为打伤人造成伤害罪,也因为鉴定为心神丧失而不起诉,不过需要入院治疗。出院后不久后,他又犯下可怕的屠杀行为,所谓的「精神」问题,似乎根本就是宅田守的犯罪后脱罪理由。
在那部日本电影「刑法第39条」中,妹妹被凶手杀害而全家破碎的男主角堤真一怒吼说:「我拿刀刺向的不是人,而是法律,而是刑法第三十九条这奇怪的法律!」
这个过程,让日本民众质疑法律对精神问题犯罪者的无能,也迫使日本在年通过精神医疗观察法,避免悲剧再发生。根据该法,对于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的人,比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伤害、纵火等,可以由地方法院的一位法官和一位精神病专家组成的机构,命令采取急诊式或者住院式医疗处理措施。这里规定的强制治疗,根据其性质,属于保安处分。
也就是说即使逃脱刑法,也不会完全自由,很多会被强制治疗,即使是装病也需要装一辈子,因为你有伤人杀人的行为,可能会需要去隔离治疗,或者是很长的时间强制和精神病人共同生活,有人觉得和终身监禁没有两样。患者还需要长期服药,精神病的药物可不是想不吃就不吃,因为神经科医生护士和护工每天很大一部分工作就是督促患者完成吃药的任务。
精神病人行凶好比“定时炸弹”?
按照医学专家的分析,先天精神病人在受到家庭变故等刺激后可能会行凶,而后天心理问题导致的精神病人行凶犯罪往往带有一定的预谋性,如准备凶器后再去伤害他人。年刺杀时任总统里根的约翰·欣克利显然属于后者。精神错乱的欣克利枪杀里根的目的是想赢得一个女影星的芳心,并为此提前有所准备。欣克利因患有精神病而被判无罪,医院看护,但是再也没有回归社会。这起事件后,美国有几个州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要求精神病犯罪与正常人同罪,要进行“有病有罪”的裁决。
从日本对精神疾病者处遇的立法与修法过程来看,正反映社会防卫与人权保障间难以平衡的现实。日本如此,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必须正视的是,有暴力伤人倾向的精神病人只是少数,对更多的精神病人来说他们更易伤害的是自己,但是如何管控有威胁的精神病人群保护无辜人的权益各个国家要走的路还很长。
时常有关精神病犯罪是否应该与正常人同罪的讨论不绝于耳,目前依然是世界难题,在人权与公正面前如何抉择,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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