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评估小知识middot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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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面馆发生的一起恶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某东因每碗面1元钱的差价,与面馆老板姚某发生纠纷,随后持面馆菜刀,将姚某头颅砍下。3天过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已被曝光,其持有四川省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残疾类别为“精神”,等级为二级,而死者姚某的身份信息却曝光较少。这下问题来了,什么是二级精神残疾?精神疾病患者犯罪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难道精神疾病可以成为刑事犯罪的「免死金牌」?

传说中的「二级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活动参与的状况。精神残疾分为四级,主要是依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来评估。在个人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职能表现、对家人的关心和责任心、职业劳动能力、社交活动能力这5个评估项中,有一项或两项被评为严重功能缺陷(2分)的,可以被划为二级精神残疾——即中度精神残疾。此类患者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支持。精神残疾可以免刑事责任吗?

我们经常在电视、甚至现实之中看到很多人在触犯法律之后。都想利用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结果来逃脱法律的的制裁,殊不知现实中想利用法医精神病鉴定结果来逃脱制裁是非常困难的事,精神病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正因为精神病患者自身很难意识到自身的精神疾病,从而做出一些违法律的事情,才有不负刑事责任的可能。

审判官:司法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有哪些:

一、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

(三)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因此,评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二、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一)精神障碍患者,由于受疾病影响,其正确判断事物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使其在民事行为中正确地表达自己意思,并理智地处理自己事物的能力受损,即影响到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二)依我国《民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对精神障碍患者行为能力评定的总体原则,是精神障碍患者疾病的不同疾病阶段及严重程度,看其是否具有独立判断是非和理智地处理自己事物的能力分别评定为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能力的评定实际上包含了两类情形,即一般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民事行为能力,在这两种行为能力评定中,运用上述原则时,着重点应有所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中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表述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的目的就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分为两方面:一是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从临床精神病学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二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及其与犯罪的因果关系。具体判断标准如下:嫌疑人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有精神病,但是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嫌疑人是否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虽能有辨认能力但可能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事发当时的情况: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是否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缓解期出现危害行为: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无责任能力;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一点思考

砍头案再次引起人们对精神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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