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姜凯因工作压力导致的精神疾病能否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
案例简介
姜凯原系首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信公司)网络工程师,与该公司签订了期限为年6月11日至年2月25日的劳动合同。年6月4日,首信公司向姜凯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同时,首都医科医院医院等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认为,姜凯患有重度抑郁症伴发精神分裂症等症状。
年6月2日,姜凯之父代姜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淀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称姜凯因在首信公司长期连续工作导致压力大、失眠,最终导致上述疾病。同年6月14日,海淀人保局作出告知书,认定姜凯之父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以及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工伤(视同工伤)的认定情形。之后,海淀人保局分别以邮寄和公告方式送达了上述告知书。姜凯不服上述告知书,于同年8月16日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0月17日,该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姜凯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姜凯诉称:首信公司未与姜凯协商,擅自将姜凯调往延庆县信息中心从事室内政务网络工作,限制姜凯身体情况和休息的权利,强迫其加班和连续工作。因此,姜凯认为,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而致病,符合《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海淀人保局于年6月14日作出的告知书。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江苏白癜风医院北京中科医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