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医院男性护工与即将出院的女患者发生关系,致使该名女子怀孕。事发后警方对两人分别录口供,双方均称自愿,警方认为强奸罪证据不足,需要做进一步司法鉴定。
目前鉴于案情变化,警方对护工郭某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正在对女患者进行司法鉴定,将依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
家属:封闭治疗三个月家人发现时已怀孕50天
河北邯郸魏县的石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的外甥小强(化名)今年22岁,年10月与邻村同龄女子高某结婚。婚后不久,小强独自一人前往天津打工,留下妻子高某与父母在家生活。
今年清明前后,家中老人发现儿媳高某有些“不正常”,整日不吃饭也不和人说话,怀疑精神出了问题。4月初,家人带高某前往邯医院进行治疗。经过3个多月的入院治疗,高某于7月20日左右治愈出院。
回到家后,家人发现高某出现厌食和呕吐症状。“我姐一开始以为着凉了,找医生看说像是怀孕,买试纸检测显示怀孕。我姐就很惊讶,儿子没在家媳妇刚住院怎么能怀孕?医院做B超发现怀孕50天。”石先生说。
家属询问高某情况,其表示并不知情。但根据时间推断,高某受孕时间为看病住院期间,石先生医院了解情况。医院一名男性护工郭某承认与高某发生性关系,称双方均为自愿行为。医院住院期间遭到护工郭某强奸。
石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后警方将高某和郭某带回派出所录口供,高某对警方称自己自愿与郭某发生性关系,警方认为强奸罪证据不足,需要做进一步司法鉴定。
高某住院治疗期间,医院施行封闭式管理,医院,治疗费用花费余元。“外甥在家时情况还好,(后面去天津打工)她要跟着没让去,估计有点生气。外甥在那边感觉站住脚了,钱也挣得差不多了,准备回来接媳妇一起过去,(没想到)就发生了这个事情。”
石先生还介绍说,外甥去年经人介绍迎娶高某时,给了女方14万元彩礼,加上置办结婚用品,一共花了20多万元。
“(女方)听说之前结过一次婚,没多久别人又给送回来了,这是我们结完婚才知道这的。当时事情已经这个样子,我们就认了,没再过多追问,凑合过吧。没想到又发生这样的事情。”石先生说。
医院:男子系临时工女方曾反映在婆婆家过得不如意
据了解,医院是一家以精神病治疗医院,在当地开办已有5年多,一直施行封闭式管理。医院共有三层楼,其中二楼为男性患者病房,三楼为女性患者病房,除了集体体操和自由活动时间,一般情况病人不能随意走动。
“这个人(郭某)是医院的临时工,顶替做护工的活儿。在医院干了有四年,主要负责发药打杂等零散工作。这个事情发生后,医院迅速做了处理。先是罚他一个月工资,后面开会研究认为这个护工道德败坏,对医院影响非常不好,再追罚两个月工资并将他开除。不管是双方是不是自愿,都不该发生这种事情。”该院任副院长说。
任副院长还告诉记者,医院护工每天都会给患者发药,有时患者需要购买零食,医院人员代办。郭某主要负责打杂,跑腿机会比较多,与女患者高某平时有过接触。据他了解,事情发生在女患者高某出院前一周,由于高某即将出院,对她的看护有些松懈。
据院方事后了解到的情况,事发当天下午五六点钟,患者集中在医护人员带领下做体操,高某从三楼病房来到二楼医生办公室取零食,期间与在值班的郭某发生了性行为。整个过程并没有被人发现。
“(患者)4月6医院就诊,当时来的时候沉默不语,问问题也不回答,我们通过观察和询问初步判断为精神分裂症。但这种病不能轻易诊断,必须通过住院观察,后面确实是精神分裂。”任副院长说。
据任副院长介绍,高某住院期间,医院通过中西医用药、针灸、心理辅导等方式进行治疗。在做心理辅导时院方发现,高某曾反映在婆婆家过得不如意,有时候会闹脾气。后经过3个多月的治疗,出院时高某情绪较好,与他人交流顺畅,说话也比入院之前有较大改善。
“医院的责任等待公安部门出结果后,我们该承担什么责任一定承担,绝对不会推脱。我们感到可惜的是,这个女孩子被我们治好了,但这次事情会不会对她产生影响?我们希望能尽量维护好高某名誉。”任副院长说。
律师说法:
护工是否构成强奸罪?
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在该解答中对于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是否成立强奸罪进行了规定,但是该解答已经废止,不能直接适用。但该解答的法律原理是一直适用至今的。
如果有鉴定结果表明,高某是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或即使是间歇性精神病但处于不能正常辨识自己的性能力的,我们就可以推定该护工是违背精神病患者的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护工就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涉嫌构成强奸罪。如果经鉴定高某与护工发生性关系期间是处于未发病状态,有性防卫能力而自愿与护工发生性关系的,则不能追究护工的刑事责任。
护工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护工构成强奸罪,则要对高某及其家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主要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如果护工不构成强奸罪,他仍然需要对高某及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只是赔偿项目略不同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如果高某最终生下了孩子,护工作为孩子的生父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医院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在本案中,医院职工,故医院也可能需要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民事赔偿。
如何主张民事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可由精神病患者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医院承担民事责任。当然高某及其家人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建议:对于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独居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各界都要予以保护和关爱,避免他们受到类似侵害。特别是一些特殊的护理机构一定要制订完善的运行规则,避免这些弱势群体在本应保护他们的机构中受到二次伤害。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昊信律师事务所蒋德军律师
新闻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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