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压力导致精神病是不是工伤呢

案情介绍

江某原系某科技公司网络工程师,与该公司签订了期限为年至年的劳动合同。年首信公司向江某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同时,首都医科医院医院等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认为,江某患有重度抑郁症伴发精神分裂症等症状。

江某之父代江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称江某因在首信公司长期连续工作导致压力大、失眠,最终导致上述疾病。同年人保局作出告知书,认定江某之父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视同工伤)的认定情形。江某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江某诉称:首信公司未与江某协商,擅自将江某调往延庆县信息中心从事室内政务网络工作,限制江某身体情况和休息的权利,强迫其加班和连续工作。因此,江某认为,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而致病,符合《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人保局作出的告知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该条明确了工伤认定针对的对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身体受伤、死亡和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关的保险待遇。

本案中,相关医学证明书载明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等病症,但目前并未有证据表明原告上述病症系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而导致,亦未有证据证明其病症属职业病。因此,被告认定原告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视同工伤)的认定情形,并由此作出告知书,其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适当。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不断发展,就业困难和工作压力等社会现实问题亦不断增加,导致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的患病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江某因工作压力导致的精神疾病能否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我们认为,江某因工作压力导致的精神疾病不能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理由如下:

一是江某不符合事故伤害的要件。本案原告江某在工伤认定申请中虽然提到,由于在工作地点连续工作时间太长,致使其无法入睡,处于失眠状态,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病伴发精神病等症状、妄想状态、精神分裂症。但是,江某患有的上述精神疾病并非由事故导致,而是因长期工作压力等因素造成,因此不符合事故伤害的要件。

二是江某不属于患职业病的情形。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中对“职业病”有明确界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目前,并未有相关法律将精神类疾病纳入到职业病的范畴。

综上,人保局以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为由对江某作出的告知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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