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变态心理及佯狂性精神病的犯罪心理

变态人格和精神病在心理学上通称为变态心理或心理变态。变态心理是一个相对概念。心理学把普通正常人在同样社会环境中所表现出来的健康的心理反应模式称为常态心理。例如在现时代,男性习惯穿长裤,女性喜欢穿裙子;在性心理方面追求异性等都属于常态心理。变态心理是指离开正常人健康的心理反应模式,表现出来的异常的心理和行为。例如,同性恋等。   划分常态心理和变态心理的标准,一般从以下两方面来确定:1、是否与大多数人的心理反应模式相一致,是否影响其正常的社会适应性。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中,与普通正常人心理和行为反应相一致的为常态心理,不一致的为变态心理。但有时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看个体的心理生活与客观环境是否统一,个体的行为是否符合他所生活的特定环境对他提出的要求。看个体异常的心理和行为能否适应社会规范、社会文化和社会风俗,其言行能否被一般人所认同,是否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如果并无明显影响不能视为变态。2、心理测量或医学鉴定。心理测量和医学鉴定是利用心理学和医学的技术手段来判别人的心理是否正常,包括量表测量和仪器测量等。这种判别是比较客观和准确的,但操作复杂,必须由专业人员来进行。一般而言,判断是否为变态心理,最终应该通过心理测量或医学鉴定来确认。

一、变态人格、精神病与违法犯罪

心理变态的人对社会治安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研究心理变态在刑事犯罪中的不同表现和特征对于公安司法工作者来说很有意义,一方面可以提高我们对犯罪的鉴别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我们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根据临床总结和案例分析研究,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变态心理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变态人格,二是精神异病。

变态人格又称病态人格,指某些人格发展的内在不协调,是在不存在认知障碍和智力障碍的情况下,出现的某些心理反应的异常或行为活动的异常。从病态人格的外在表现看,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以行为怪癖为特点,二是以情感反应不稳定和反社会型为特点,三是以紧张恐惧和自我强迫为特点。常见的与违法犯罪相关联的病态人格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偏执型变态人格,表现为极端固执,敏感多疑,情感不稳,暴躁易怒,心胸狭隘,好嫉妒,自我评价低,敌意性强,残忍狠毒,记仇报复。曾经轰动一时的无锡孪生姐姐对孪生妹妹的毁容案,肇事的姐姐当属典型的偏执型变态人格,其自述仇视妹妹人生幸福,哀怨自己身体多病,感情不幸,故而对妹妹残酷毁容。此案因肇事者是否为精神异常并牵涉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存有争议,引起广泛   

精神异常习惯称精神病,是指由各种原因所导致的大脑机能活动紊乱引起的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活动障碍,其最明显的特点是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表现为相当程度的“疯”,被认为是临床疾病。常见并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精神异常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精神分裂症,这是最常见的精神病,表现为认知、情感、语言、行为混乱不统一,没有规律,不合逻辑,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接受病理治疗。侵害行为多由妄想产生,妄想中尤以迫害妄想最常见,幻听、幻视自己正在被迫害,往往采取先发治人的攻击方式进行防御。常见的侵害行为有杀人、伤害、破坏、纵火、强奸、侵财等。

(2)躁狂抑郁性精神异常,这是一种以认知和情感障碍为主的精神病,表现为躁狂或抑郁状态,具有周期性发作的特点,间歇期心理反应正常,周围人一般不把其评价为病人,侵害行为低于其他精神病患者。躁狂症表现为情绪高涨,活动性强,易兴奋,总愿意把自己置于忙碌之中,自我评价高,常自命不凡,胆大妄为,激惹性高,易发生欺诈、伤害、强奸、破坏、侵财等犯罪行为;抑郁症患者表现为情绪低落,寡欢绝望,敌意性强,自罪自责,常坦白交代一些无中生有的“罪行”,有些则由于过分绝望而自杀,有些自杀者在自杀前先杀死自己的亲属,形成所谓“扩大性自杀”。

(3)反应性精神异常,又称心因性精神异常,是由强烈或持久的刺激所引起的精神异常,发病时和精神分裂症相似,表现为认知、情感、语言、行为混乱无序,并伴有幻听、幻视,易发生暴力性侵害行为。引起反应性精神异常的原因多是一些突发性的对立意向冲突或持久性的消极刺激,例如,失恋,亲人死亡,爆炸等。有些乘坐火车的乘客突发精神病,属于反应性精神异常,原因是持久性的消极刺激。

(4)癫痫,又称“羊癫疯”,是一种大脑异常电活动所引起的大脑功能失调,大多发病突然,短时又自行平息,常反复发作。发作时意识模糊,情感混乱,思维和记忆停滞,甚至抽搐和昏迷,清醒后紧张不安,易激怒,常引起攻击性暴虐行为,如伤害、杀人、破坏、放火等。间歇期认知正常,能正确认识与评价自己的行为,但仍有一定的精神障碍,常伴有妄想、抑郁、恐惧、焦躁,激惹性高,并伴有智能障碍和个性改变,攻击性倾向明显,常发生严重残酷的危害行为,如杀人、强奸、伤害、毁物、纵火等侵犯性行为。个性改变具有两极性:一方面易激惹、凶狠残忍,自我为中心,极端自私自利,好猜疑,记仇报复而又不计后果,常为区区小事造成骇人听闻的惨案;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循规蹈矩,过分客气殷勤,温存恭顺,喜欢奉迎。发作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期应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二、变态人格与精神病的犯罪心理与行为差异

变态人格和精神病虽然都是广义的心理变态,但是,二者之间又有本质的区别。

1、从一般表现看,精神病是整体性精神疾病,变态人格则是单一性的心理变态。   精神病表现为心理和行为的整体混乱,常伴有幻觉和妄想,无规律性自主意志,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无自理能力,具有神经生理性病变,对药物治疗较敏感,是真正意义的病态。变态人格只是个体某一方面的人格变异,无幻觉和妄想,不具有神经生理性病变,对药物治疗不敏感,其基本心理过程和其他方面的人格都是正常的,生活能自理,不是真正意义的病态。

2、精神病患者有严重的认知障碍,不能正确地分析评价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与法律责任,行为无主观能动性。   因此,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病态人格者无认知障碍,能正确分析评价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也能理解社会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评价标准,因此,病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3、在犯罪过程方面,精神病患者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不开展反侦查活动。其侵害行为常常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作案后不逃跑,不破坏现场,不隐匿自己的行为,甚至张扬自己的侵害行为,有的甚至倒在现场呼呼大睡。有些精神异常者的行为可有不同程度的保护性,但是很肤浅,与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远远不相称,归案后一般供认不讳,而且会申诉是“被迫自护”或声称是“忍无可忍”;变态人格者由于认知正常,能正确理解社会对自己行为的评价和认识,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受到社会惩罚的,所以,在实施侵害行为的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明确,行为隐蔽,有明显反侦查活动,隐匿自己的行为。

精神病患者的侵害行为一般没有很好的预谋和计划,具有突然性和莽撞性,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所用工具毫无选择性或无严格的选择性;变态人格者的侵害行为一般具有预谋和计划,作案工具是准备好了的,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但有时,变态人格者的侵害行为又表现出一定的随机性,这种随机性表现在当环境条件符合其侵犯的需要时,侵犯行为就有可能引发。在犯罪的手段方面,变态人格和精神异常有相似之处,都表现出原始野蛮和残忍的特点,行为方式明显不合常理,与当事人过去的为人、思想品质、身份不相称。尤其是变态人格的基本行为表现与常人并无差别,平常对自己的变态行为隐蔽很深,其突然暴露的侵害行为常令人难以置信。

4、变态人格犯罪者由于追求作案过程中的快感,其作案的重复性强。这种重复性表现在其作案的时间、侵害对象,作案手段与方式等方面具有固定性。例如有些作案者在公共汽车上用利器刺割女性,不仅犯罪手段、工具一致,而且作案的时间、场所都是固定的,受害人都是具有相同特点的青年女性,且受害部位都是相同的。精神病的侵害行为具有突然性和偶发性的特点,重复率低。

5、在犯罪的动因方面,和一般的刑事犯罪相比,精神异常和变态人格的侵犯动机和目的不明确,缺乏犯罪的因果关系,常人难以理解。   行为人往往说不清为什么要实施这种犯罪行为,或者列举种种荒诞离奇令人费解的理由。年5月23日,医院病房发生血案,武汉市某军工厂副厂长刘某被隔壁病房的病友杨义勇杀死。据目击者讲,当天早上6时许,杨在接听了一通电话后,即开始烦躁不安,在走廊踱来踱去、喃喃自语。闹了一阵子,杨便从自己床铺下找出一把尖刀,大声嚷嚷着闯进了刘某的病房,用锋利的尖刀抵住了刘某的胸膛,杨义勇说:“你信不信,老子一刀从这里下去!”正躺着看报的刘某哪能意识到危险,刚说了句“我们是兄弟,你捅我干吗”,话音未落,寒光一闪,他便血溅病床。血案发生后,杨义勇当场被抓获,杨也如实交代了作案经过。但令警方不解的是:凶手杨义勇与刘某无任何关系,住院期间两人也无矛盾,凶手作案的动机是什么?警方以杨义勇“作案动机不明,且在住院期间行为异常”为由提出对其进行精神鉴定。由于杨义勇的帮凶贿赂鉴定人员,医院等将杨义勇鉴定为急性脑病综合症、急性狂想阵发(精神病的一种),结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将杨义勇无罪释放。然而,“精神病”杀手杨义勇何许人也?他原是松滋市的无恶不作的黑社会老大,在当地人眼里是无人敢惹的“杨阎王”。精神病人怎么能够成为黑社会老大?实质上杨义勇并不是真正的精神病,他只是在长期的为非作歹中形成了反社会型病态人格。他日常的行为表现和常人并无不同,比如,他从武汉回松滋后过生日,大摆宴席并令其手下在宾馆门口统一着装,列队迎宾,可见其精神并无异常。后来,他在自己的交代中坦白了自己的杀人动机。原来,被害人刘某是军工厂副厂长,每天都有很多人探视,而杨自己的病房则冷冷清清,他看到刘某每天输四瓶液,而自己每天只输一瓶液——这些都令杨义勇的心理极不平衡,反社会病态人格使他产生了杀人恶念。他回到松滋后号称拿到了“杀人执照”,带领一帮“兄弟”,比以前更加有恃无恐地四处作恶。他的这一破绽被明查暗访的松滋市公安局长看破,在湖北省公安厅的配合下,医院和武汉市精神病院对杨义勇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为:杨义勇作案时存在反社会人格障碍,而非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杨义勇最终被惩处。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正确区分精神病和变态人格对于司法工作、对于准确地打击犯罪嫌疑人是多么重要。

三、伪装性精神病与精神病的差异比较

伪装精神病是指当事人为了摆脱某种困难,推诿某种责任、义务,或以获得某种利益或补偿等为目的,故意伪装的精神病,即假精神病。在公安工作中,常常会碰到这样的伪装性精神病。刑法规定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有些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惩罚,就故意伪装成精神病。伪装性精神病常见的表现有:(1)伪装幻觉,例如主动表述看到了妖怪等:(2)伪装妄想;(3)伪装兴奋躁动,例如故意大喊大叫不止,手舞足蹈,时哭时笑,甚至往自己身上倒屎倒尿;(4)伪装木僵痴呆;(5)伪装不说话,就是所谓的装聋作哑。其伪装的原则是,凡是他心目中的精神病样子,都要表现出来。

伪装性精神病与精神病的最大差异在于主动表演性和夸张性强,并且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性。例如,其幻觉往往被加工成生动具体的与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情节,加以渲染,为自己开脱罪责。这与一般精神病的呆板、怪异的表现截然不同。精神病的异常表现没有规律性,而伪装精神病的表现则有一定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性表现在,有人时症状严重,无人时症状明显减轻,或无症状;有人询问时症状严重,无人询问时症状减轻。由于缺乏病理学基础,伪装性精神病表演维持时间较短,装不了多久,就会疲惫不堪,往往到了夜晚就会呼呼大睡,呈明显的间歇性。而真正的精神病人,可以维持几天几夜,用药物也难以控制,而且带有生理性病变,例如,血压、脉搏的改变、体温升高等,这是患者无法伪装的。另外,一般的精神病患者拒绝别人说他是精神病,伪装精神病患者却乐于别人说自己是精神病,或者主动要求给自己作精神病鉴定,急于取得医护人员对其伪装的认定,非常乐于配合治疗,而且对药物治疗敏感,治疗方法越“复杂”,药物越“名贵”,治疗“效果”就越好。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则相反,一般不愿意配合治疗,治疗效果相当缓慢。

四、伪装性精神病的鉴定

尽管伪装性精神病在直觉上给人一种伪装的表现,表演而夸张,但是,对伪装性精神病的鉴定不能靠简单的主观判断,而应该通过科学的医学鉴定,这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伪装性精神病的鉴定必须由专业人员来进行。它要求鉴定人员不仅要有严肃和客观的态度,而且还要有丰富的精神病学知识和临床经验。检查时忌先入为主,避免心理定势消极因素的影响。对被鉴定人要采取正确的态度,不能强迫,更不能威胁,即使有高度的怀疑,也不能从言语和情绪上有所表现,以免使其产生戒心,影响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由于精神病一般具有既往史和家族病史,而且精神病的先期征兆非常明显,所以,要注意搜集了解被鉴定人的病史资料和家庭的病史资料,发病前后的情况,要把这些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只有做到以上这些,才能做出准确的结论,才能把犯罪嫌疑人和精神病人区别开来,才能保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准确的法律定性,才能使犯罪得到有效打击,使精神病人得到正常保护。

对变态人格和精神病的犯罪心理与行为的研究是我们公安工作的专门问题之一,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掌握,有利于我们对犯罪的识别和打击,但变态人格和精神病的许多相关研究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以上只是笔者的一些粗浅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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