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精神病人肇事,永远是社会的痛点,一边是无辜的受害人和其家属,一边是受病魔戕害的肇事人,如何判决才能符合法律的精神…"年12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肇事杀害小学生的精神病人黄一川死刑立即执行,心中感慨!作为一名从事了精神科40多年且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达35年的退休执业主任医师,我与被告黄一川非亲非故、也从未谋面。从网上获知他无故杀害上海世界外国语小学学生一事,对无辜被杀害的儿童及其家长,我深表哀悼和慰问。上海高院二审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看似杀人偿命,大快人心,但看过该案代理人、广州胡朝辉律师的微博,好像又不是那么回事!从胡律师所提供材料看:黄一川自年起就已持续出现丰富的精神症状,如不料理个人卫生,多天不洗澡和洗脸,以致身体发臭也不管;因被迫害妄想而不与他人交往;称通宵达旦地不断听到威胁言语和各种使他难受的声音(幻听);因感到自己的思维被旁人洞悉而出现不安全感和被控制感,以致五年中常为摆脱险境而突然不辞而别地丢掉工作出走,先后到多处另谋工作达23次之多。接着妄想发展,出现关系妄想,认为周围人们都在迫害他,甚至全中国13亿人都是他的迫害者,使得他内脏被掏空,苦不堪言(内脏性幻觉),莫名其妙地认为自己活不到30岁(年6月3日出生)即活不到一年了。于是在临死(年6月28日)前报复“对被迫害妄想泛化了的对象”(小学生)。体现一个精神病人典型的精神症状及病理性作案动机。另外,从敬业的胡律师取证到的材料来看,在《欠钱不还的人都该死》的记事本里也是毫无根据地说人家欠他多少钱、多少耳光,甚至还有大腿、眼珠子和两个奶子等欠物的荒谬内容;平时动辄无故毒打其母。其奶奶有明确的严重精神病。因缺乏自知力,自年起,从未去精神病院就诊和服药。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第三版)》,完全符合典型的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的诊断。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研究院也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由于精神分裂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起病于青壮年,常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自然病程多迁延,呈反复加重或恶化。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图为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奶奶被关闭的房间,墙上是她写的“天书”)总之,黄一川作案时是典型的精神病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该免于刑罚的情形。若简单以其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为平息社会舆论而不顾《刑法》规定而杀他,则陷入简单杀人偿命、不顾《刑法》谦抑原则,无视被告是一个受病理性思维控制下实施“防卫”的精神病人,杀他有悖于依法治国的精神和精神病人权益保护的原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精神,是错误的。(摘自黄一川记事本的凌乱荒谬的内容)
本案现已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精神病人也是人,人命关天,作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老人,我觉得此案重点审核两个问题:一是根据现有材料,黄一川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有明确的病理性思维,对现实世界丧失实质性辨认,原鉴定的“限制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的判断存疑,应该重新鉴定。其二,作为二审合议庭,应该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应该充分评估,即使采信原鉴定意见,对于发病期作案,限制责任能力的被告,应该从轻或减轻判决,辅以强制医疗,体现刑法谦抑精神。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根据黄一川年就出现明显的精神症状,年6月28日杀害小学生,次日上海市公安局就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年8月3日鉴定意见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处于发病期。年3月28日服用有效剂量的抗精神病药物奥氮平,年5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庭审过程中,黄一川的精神症状仍然明显,仍胡言乱语,坚持妄想杀人有理,毫无悔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沪01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一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送回第三看守所后继续服用奥氮平,直至二审。年12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肇事杀害小学生的精神病人黄一川死刑立即执行。二审过程中,黄一川已经对答切题,有自辩保护能力,并且表示悔意和道歉,当时被迫害妄想仍然存在。综上所述,1、黄一川被捕后次日立即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说明其精神障碍相当明显;2、精神病司法鉴定肯定黄一川确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直至一审时,均处于发病期;3、明显感觉一审属于先定好死刑,然后给予精神病治疗,在病情好转后再二审以实现死刑目标,这样操作似乎违背法治精神,偏离对精神病人的人文关怀,显失公正。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核,纠正下级法院不当判决,按肇事精神病人的一贯处理方法,将黄一川判医院强制治疗;同时对被害人家属妥善做好安抚工作。(徐嗣荪教授写于-1-17)相关阅读:精神病人黄一川杀人前后的精神世界关于作者徐嗣荪,浙江博智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首席专家,中华医学会和浙江省医学会资深委员,终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先后任职于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所主任医师,医务科长和所长、卫生部首届麻醉品专家委员会委员,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院分会副主委和顾问、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特邀技术顾问。年开办浙江精神病司法鉴定培训班、建立了司法鉴定研究室。年~年受聘为浙江省法医工作委员会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委员会创始委员。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