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违规操作导致保安感染艾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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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医院违规操作导致保安感染艾滋,

属于工伤吗?

1月29日,四医院医院违规操作致他感染艾滋。据了解,张燕忠日常负责接送病员到各科室检查、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作。在搬运垃圾过程中经常被针管扎伤,在最近扎伤后被确诊为HIV阳性。

  医院   年12月11日,该员工就HIV感染一事向医院致函,要求该院先行支付万元至万人民币。院方称曾积极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年12月18日,该员工家属拒绝接受防疫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医院称,事发至今,院方一直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未果,并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员工张某于1年8月入职该院,8医院第二住院部工作。该员工所在的医院第二住院部自8年建院以来从未收治过HIV感染者和艾滋病人。下一步,医院将继续与当事人保持沟通。

  据其家属称,医院对于医疗垃圾没有分类处理,仅用塑料袋盛放,在张燕忠感染后还让他照常工作。医院所属集团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卫健委已介入调查。

话题

1、事件中的保安感染HIV属于工伤吗?

首先这一事件到目前来说还没有完全查清,需要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调查,医院的职工感染了HIV,并且曾经被针管扎伤,但是我们知道HIV传播途径有很多,感染HIV和被针管扎伤是否有因果关系是能否认定工伤的重要因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这几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从这几点可以看出,工伤认定最重要的因素在于因为工作受伤,才属于工伤。并且材料里面这位职工已经年满六十周岁,那么如果已经办理了退休,就不属于法律上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医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2、医院让保安处理未严格分类的医疗废品该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如果材料反映情况属实,医疗废物直接置于普通塑料袋丢弃至垃圾桶内是明显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

《管理条例》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当事人要求万至万的赔偿合理吗?

其实这个问题说的就是天价赔偿和敲诈勒索的区别,不得不提的就是郭利案,郭利是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结石宝宝”的父亲,此前因与奶粉企业交涉赔偿问题,以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后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郭利敲诈勒索案再审改判无罪。这里先要提一个问题,生命值多少钱,健康值多少钱?这是没有办法用钱衡量的,企业赔偿了以后,并不能让受害人康复,因此受害人有提出索赔的权利,当然法律对赔偿会有一个尺度。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维权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就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的纯粹“敲诈”占财行为。当事人遭遇侵权,有权提起索赔主张,就属于“事出有因”且依法有据,而非“非法占有”。

案例2

租期没到租客提前搬走,

开门后画面引起房东强烈不适

杭州建德的蔡女士有套房子在出租,前几天,租客凌晨发来一条消息后就搬走了。等蔡女士赶过去检查房间,被里面的情况看傻眼了。

“简直没法住人,你找个地方坐下都没地方坐了,毁得一塌糊涂,简直不是我的家一样,沙发、餐桌还有卫生间,洗脸盆,还有卫生间的门,都打不开的,都是坏的,还有次卧的床上,那个床都是看不见床垫的布了。”蔡女士非常生气。

蔡女士这套房子位于建德的新安江大厦,她说房子是几年前装修的,去年4月,她通过中介把房子租给了一名20多岁的姑娘小李,月租金块钱,租期到今年4月26号结束。1月22号凌晨两点,租客小李给蔡女士发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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