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乱象,发放了多少杀人执照

两天前在社交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地铁女孩被猥亵殴打”事件,以“嫌疑人是精神病患”为理由,没头没尾地收场了。攻击女孩的男医院却都无法接受精神病诊断;最后在没有出具书面报告的情况下,被专门收留无人监管医院收容,事情就这样了结了。

类似的事件昨天再度发生。半个月前在四川师范大学发生的大学生砍头案件中,嫌疑人滕某将室友卢海清杀害;医院认定,受害人身中50多刀,由缝补痕迹,是由头颈离断伤致死。昨天犯罪嫌疑人滕某的母亲表示,滕某患有精神病,公安机关已经为其申请了精神鉴定,一个月后出结果。

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中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精神疾病的鉴定、申请和最后的收治,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在中国,由于司法鉴定上的不健全,给法律的执行带来了更多的人为不确定因素,导致很多犯罪嫌疑人通过伪装病情逃脱了刑事责任,而一些真正的精神病患却被投入监狱,承担了他们事实上无力承担的制裁。

年,湖北省松滋人杨义勇杀人后,立即找人出重金替自己伪造了精神病鉴定,被无罪开释。之后的四年里,他拿着这份伪造鉴定,自称已经拥有“杀人执照”,肆意作案。直到年被人举报后,才被揭穿鉴定造假,判处了死刑。

在刑事案件中,要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唯一的法定程序,也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处理的法定依据。

目前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主要解决两个问题:“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与“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自身存在的特殊性,精神病的诊断没有明确的生物学指标,尽管国内外都指定了诊断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的判断往往更多地依赖于鉴定人自身的专业能力与素养。而作为鉴定程序关键步骤的“有无民事能力行为”的判断,更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依据。这就导致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总是一次又一次地重复进行,而且每一次结论可能都大不相同。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司法鉴定至少需要两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但依然无法保证鉴定的准确性。

年,江苏南通市发生一起毁容案,嫌疑人王逸把硫酸泼向亲生母亲、妹妹和外甥,导致三人毁容。这个案件前后做了五次司法精神病鉴定,出现四个不同结果,其中两次结果针锋相对:一个认为嫌疑人“患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一个认为她“无精神病,有完全责任能力”。

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研究人员曾经分析了例正在服刑中的疑似精神病患者,发现其中的重复鉴定案例中,70%的两次鉴定结论都不一致。医院的鉴定专家们也在个重复鉴定案例中,发现鉴定不同的案例有78次,占比75%。

因此,对于精神病鉴定人的资格审核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关口。但中国现今对于鉴定人的资格规定并不算明确,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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