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何原因引得全民都产生了如此悲观的情绪?
大概是现行刑法的第十八条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人们担心的是,以如此残忍的手段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到最后却不能给予相应的处罚,这于情于理都不能让人理解,如果日后再发生类似案件,是不是一纸精神病鉴定书,就能免除所有的刑罚。
这种担心也不是没有道理,刑法之所以有第18条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是否有“不能控制或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障碍,因为完全的精神病人,并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此条规定也正是罪刑相适应的体现。那么回到案件中,关于川师大的杀人案的凶手是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并不仅仅是由一份精神鉴定意见决定的。
在我国,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只有法院有这个资格,而这份鉴定意见只能当做定罪量刑的参考,既然是参考就没有必须要执行的意思。
法官在裁量时会根据案情和证据进行价值判断,在一系列的演绎推理论证之后才会得出是否有罪的结论。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公众大可不必担心,法官是经过专业法律培训过后的人员,应当知道如何判案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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