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丈夫患了精神病,谁是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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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患了精神疾病

意识不清妻子可以作为监护人

代替丈夫行使各项权利吗

案例回放

李女士一早来到司法所,哭哭啼啼地请求司法所帮助。原来,李女士的丈夫近年来精神疾病越来越严重,近日已经到了不认识人的程度,李女士将他送至精神病院治疗。

为治疗丈夫,李女士需要将丈夫名下的工资支取出来支付医疗费,但是由于丈夫已经入院治疗,没有办法出具委托代理手续,银行因此拒绝李女士支取工作的要求。而李女士从农村来,不了解办理手续的程序,觉得自己没有办法为丈夫治病,十分着急。

司法所了解到该情况后告知李女士,医院开具医疗诊断证明,然后根据医疗诊断证明确定其丈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则作为配合成为其丈夫的监护人,代替其丈夫从事民事活动,支取工资支付丈夫的医疗费。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承担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因此可以看出李女士作为其丈夫的第一位监护人,其监护资格是法定的。只要李女士证明其丈夫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即可代替丈夫行使各项权利。

来源:南街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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