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了怎么办?法律专家替你来解读
近年来,各地“被精神病”事件多次被媒体曝光,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争议。尤其令人发指的是,有的地方官员为了“维稳”,竟然违背本人意愿,将本来并没病、只是性格倔强的越级上访者或“缠访”者强行送进精神病院,或有少数为了争夺家庭财产的公民将亲属送进精神病院。这些行为,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于年10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于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它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
为了进一步普及《精神卫生法》的相关知识,切实将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近日,昭通市精神卫生中心邀请昆明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事务委员会潘娟律师,为全体职工详细解读了《精神卫生法》。潘娟律师紧紧围绕《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进程、立法思路以及主要内容,并结合自身经历的相关案例,详细讲解了精神障碍的防治、精神卫生工作的计划和原则、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卫生工作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并对《精神卫生法》医院管理面临的问题和管理转型对策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精神卫生中心广大职工表示,潘律师生动详实的案例和图文并茂的讲解,让大家对《精神卫生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今后将用实际行动保护好和服务好精神疾病患者,为我市的精神卫生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强制治疗。
为确保贫困的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精神卫生法》还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仍有困难的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精神科专家强调: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与偏见,是让病人不愿主动就诊的主要原因之一。其实,精神疾病像许多慢性病一样,是可控可治的。以发病率不到0.5%的精神分裂症为例,经治疗,有1/3的人可恢复到原先的状态,1/3的人可带着症状生活,另有1/3的人疗效不好,社会功能退化严重。而80%—90%的焦虑症、忧郁症患者均可获得治愈。
我们相信,《精神卫生法》的意义不止于终结“被精神病”,而是对精神障碍患者普遍权益的保护。而法律意义上政府责任的固化,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保障,最普遍的管理与救助,无疑会给这个特殊的群体营造出一方阳光家园,也会把他们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
供稿|昭通市精神卫生中心
编辑|孙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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