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砍死牙科医生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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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下午,医院口腔颌面外科刚退休的主任陈仲伟被人尾随回家,砍了30多刀,生命垂危,目前正在抢救。砍人者砍人后即跳楼自杀。

事发前,砍人者多次找陈主任纠缠,且其之前有精神病史,陈主任曾看出其精神可能有问题而报过警。

7日中午,陈仲伟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辞世。医院通报称,砍人者自称年找陈医生做过口腔手术,现牙齿变色要求赔偿。

法律解读?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规定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并未提到陈医生的医疗过错而导致砍人者在25年前的口腔治疗中受到损害。并且,即使砍人者当时受到损害,也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而不应该对陈医生个人暴力行凶。

?“精神病人”的责任认定

本案中,虽然作案者此前有精神病史,由于其跳楼身亡,已无法鉴定其砍医生时是否正在犯精神病。但是,一般来看,25年前做的假牙变色不能成为“医患纠纷”的理由,更不能因此形成“巨大仇恨”去砍一名退休在家的医生几十刀,所以,这就是一起暴力行凶案,可能是一起精神病人发疯导致的悲剧,不应在医患关系上“做文章”。

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因此,如果本案中作案者砍医生时为正在犯精神病的状态,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因此,本案中的作案者无论是哪一种情形,陈主任都可以获得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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